当前,国际经贸合作深入发展日益形成了经济一体化的局面,然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应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保护。在“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企业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即中亚五国企业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将越来越密切,中国企业在中亚五国行使专利许可权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与中亚五国关于专利许可规定的异同。
现实需求
中亚五国与中国相邻。目前,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整体而言,中亚五国的专利意识相对薄弱,这从2016年中亚五国居民在本国和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可见一斑:哈萨克斯坦1527件,乌兹别克斯坦385件,吉尔吉斯斯坦138件,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0件。哈萨克斯坦居民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且选择他国为受理局再进入哈萨克斯坦的专利申请仅为28件。国外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交进入哈萨克斯坦的专利申请数量为190件,中国企业或居民直接在哈萨克斯坦提交的专利申请仅10件,通过PCT途径进入哈萨克斯坦的专利申请数量为0件,这说明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均没有重视中亚五国的专利市场。
随着中国与中亚五国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活跃,中亚五国的工业技术力量相对较弱,其引进技术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加之中亚五国的制造环境不佳,中国企业在中亚五国加大专利布局,可以更好地在中亚五国进行进口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的许可,因此有必要研究中亚五国的专利许可制度,为中国科技企业在中亚创造新的盈利点,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
具体规定
1.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
专利权人(专利持有人)可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申请开放专利许可。开放许可有利于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技术传播推广的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的专利法都规定了当然许可(开放许可)的产生、条件、内容、撤销等。作为前苏联的加盟国,中亚五国继承了专利开放许可这项制度。中亚五国除塔吉克斯坦外,都规定不可撤销开放许可证,这有利于维持专利权实施的稳定性,被许可人不至于因许可被终止,使得已经开展的实施准备工作陷入尴尬境地。为鼓励专利权人开放许可,中亚五国规定以此抵消专利的部分维持费用,一般是减免50%的专利维持费。
中亚五国推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也是由中亚五国的国情决定的。中亚五国虽然资源丰富,但是开采资源的技术设备不能满足国内所需,推行专利技术在国内的开放许可,可推动本国专利技术的实施,提升国内工业技术水平。中国专利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但是在中国专利实践中一直在努力促进专利技术市场化,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中心也致力于为专利技术寻找买家。
2.专利许可的生效规定
中亚五国采用专利许可登记对抗制度,规定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必须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专利许可无效。中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前也采用这种规定,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权具有私益性,专利许可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生效,除非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生效。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是专利客体非物质性和专利垄断权公开属性的内在要求,但其本质是私权,应由私人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我国专利许可合同不登记可对抗恶意第三人,即对恶意主体适用当然对抗,善意主体适用登记对抗。各国采用何种制度,由各国国情决定,这反映一定时间内各国的专利许可价值观,是倾向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当然对抗),还是倾向保护第三人(受让人)的利益(登记对抗)。
高度自由贸易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将是否登记交由许可双方决定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追求高利润低风险时,需全面考虑专利许可的相关规定,为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一般会选择去国家专利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者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利代理机构。
3.共同专利权人的许可规定
中亚五国除乌兹别克斯坦外都未在专利法中规定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从专利法的私权属性上,共有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共同专利权人没有一致约定的,不得将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是合同平等原则与促进科技进步造福社会公益博弈的结果。
4.专利许可方式的规定
中亚五国和中国的相关法律均规定了3类专利许可方式:独占、独家、普通。专利许可协定未明确约定的,默认为普通许可方式;对于分许可(子许可),若未明确约定,默认为禁止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权,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方式。专利许可方式不是合同规定的必须条款,未明确约定专利许可方式不影响合同效力,可采用的补救措施包括双方自愿协商或司法救济。
5.专利许可签订形式的规定
中亚五国相关法律均规定专利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国未采取登记生效制度,进而没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形式,但专利实务中,一般采用书面合同,以方便约定许可的专利权项。中国与中亚五国的专利法均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衔接,因此在进口权的法律规定上趋向一致。虽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还在积极地准备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在专利权项方面也高度一致。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