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书来界定,而面对由具体文字的组合来表达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主体可能会理解出多种不同的含义。通常情况下,应当从专利权利要求出发,按照本技术领域的通常理解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在必要时用于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同时,又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引入权利要求中。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权利要求的理解,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理念阐述】
关于权利要求的理解,《专利审查指南》中有这样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上述规定具体阐明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给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通常在说明书中对某词以明确定义或类似的方式来描述时才能满足这种条件。仅仅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到的具体技术特征通常不满足上述条件,不应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不同的主体可能会将不同的具体技术特征补充理解到权利要求中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变得模糊不清,缺乏稳定性,使得公众无法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的边界,专利权人也可能在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不同的解释,这种不确定的解释会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同时,对于权利要求中从未试图去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按照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去理解,显然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适当的限缩,将原本属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些技术方案排除在了保护范围之外,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概括而成。不论说明书中存在一个还是多个具体实施方式,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前提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概括撰写成覆盖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即使说明书中仅存在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也并不表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与具体实施方式必然相同,其保护范围中也包括了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其他替代方式,不能因说明书中仅存在唯一一种实施方式就认为权利要求中必然包含了相应的技术特征。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变频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通过对液力耦合器内部的局部改造,将液力耦合器的调速功能改变成定速输出功能,具体改造包括拆除由液力耦合器输入轴驱动的主油泵,在液力耦合器外部安装一台特制的与之配套的由单独电动机直接驱动的主油泵,与原主油泵出口管连接,取代原主油泵的功能。
该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变频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其中与油泵相关的限定为“油泵(3)通过管路向泵轮(6)与涡轮(7)内供压力油”。专利权人主张:该专利中的油泵是外置的,以外置油泵替代由液力耦合器输入轴驱动的主油泵是该专利的关键技术手段,能够使得该专利具备创造性。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权利要求1中“油泵”的理解,是否应当将其理解为“外置”油泵,即设置在液力耦合器外部的油泵。
对于上述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油泵外置”理解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主要理由在于:油泵是否外置与对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定密切相关,不考虑外置油泵这一技术特征明显不妥;根据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油泵(3)通过管路向泵轮(6)与涡轮(7)内供压力油”难以确认油泵与液力耦合器的具体位置关系,但从该专利说明书唯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来看,油泵(3)明显位于液力耦合器系统之外;此外,该专利说明书记载:“在液力耦合器外部安装一台特制的与之配套的由单独电动机直接驱动的主油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油泵指的是外置油泵。
对于上述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将“油泵外置”理解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主要理由在于:根据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油泵(3)通过管路向泵轮(6)与涡轮(7)内供压力油”不能判断出其技术方案中包括了油泵必须设置于耦合器箱体外部的技术特征,根据上述记载,至少包括油泵设置于耦合器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尽管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表明油泵(3)位于液力耦合器系统之外,但是将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关内容解释为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属于实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作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允许进行这样的修改,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无异于重启实质审查程序;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可能会故意将具体特征记载在说明书或附图中,以便其在提起侵权诉讼时适用权利要求限定较少的宽保护,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则要求将说明书或附图中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中,以缩小保护范围避免被宣告无效。所以,允许将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具体技术内容随意补充解释到权利要求书中,会造成专利权边界前后不一,保护范围缺乏稳定性的后果,从而不正当地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另外,从该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来看,油泵的位置显然不属于以明确定义或类似的方式而被清楚地包含到油泵含义中的内容。从该专利的技术方面来分析,油泵本身是本领域公知的概念,并不能隐含其位置为内置或外置的信息。从是否能够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方面来看,明显不能实现该专利的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通常不应理解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但该专利的关键在于必须采用独立驱动的油泵,其位置不论是内置或外置都不影响实现本发明的目的,从这一方面考虑也不能得出油泵必然外置的结论。尽管该专利说明书中仅存在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也包括了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其他替代方式,不能因说明书中仅存在油泵外置的唯一一种设置方式,就得出权利要求中必然包含了油泵外置的技术特征的结论。
综上,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油泵”并未包含其为外置的含义,不能将其理解为外置油泵,并在此基础上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