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申请出实招 溯本清源正当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加强规范和引导,引发媒体及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等概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缺乏具体依据和标准。考虑到商标法修改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快速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故借鉴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规制措施,加强政策引导,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并为今后修改完善商标法奠定基础、积累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加强政策引导 及时解决问题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利于治理商标申请注册的乱象,尤其有助于遏制将商标申请注册异化为一种产业的现象,让商标申请注册回归‘商标是用来使用的’的本源上,最大限度地制止用于‘碰瓷’的抢注商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当其时,有利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让有限的、可注册的商标资源分配到真正的使用者手上,让有限的商标审查资源分配到对社会有价值的商标的审查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管育鹰认为:“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修改的周期看,正常情况下8年才能完成一次修法。尽管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对立法工作和知识产权制度完善都更加重视,但是国家全面进入新时代也意味着将面临更多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对于非正常申请注册这一商标领域内各界均有遏制共识的、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的问题,寄希望于新一轮商标法修改难以起到及时有效的规制作用。”在管育鹰看来,现行商标法的许多条款对实际使用要求已经有相关规定,因此,从严格执法和全面监管的角度,通过发布和执行部门规章的形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商标法的规定和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可参考的成功经验作为配套措施,有望对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倒卖等不以实际商业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起到立竿见影的遏制效果。
加大惩戒力度 形成执法合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明确注册和确权争议案件中相关问题的判定标准,简化裁判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争讼。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定期积攒类型化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形成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社会氛围,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管育鹰表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了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具体方式,这些加强执法、强调使用目的、制止恶意抢注的措施,有利于统一实践中人们对商标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实行精准有力的打击。
提升商标质量 建立长效机制
“我国已经是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商标强国。应该从质量着手,让商标等知识产权真正推动科技、文化、社会的发展。”李顺德表示。
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非一朝一夕之事,建立长效机制才是关键。李顺德建议,要从观念上正确认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鼓励、引导全社会正确使用商标制度,处理好商标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政府正确引导,全社会形成合力。
邓宏光建议,长效机制的建设,需要两个重要因素。首先,能够得到大家认同的价值理念。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挤占商标资源,挤占商标审查资源,对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应当要整合力量积极遏制。其次,有能够更有效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制度。“此次公布的规定,其依据是现行商标法,如果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在制度上进行一定的革新,例如,抢注他人的商标,应当直接转给被抢注者;再如,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导致他人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让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者,尤其是恶意抢注商标者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赔了夫人又折兵’,将能够最大限度的制止这种行为。”邓宏光表示。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