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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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文件的说明书撰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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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及为何重要

首先我们要搞懂,为什么专利文件要写明白说明书?这里我就讲一个概念: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是对权利要求书中对请求保护的特征进行解释说明。


举个简单例子,通过权利要求书的描述,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审查员)说我要求保护一个或一些东西,那么审查员是如何判定你有这个能力和基础呢?你能够请求保护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是来自说明书的描述。也就意味着,审查员是通过你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判定,是否给予你这个证书。


当你的权利要求书写的足够优秀的情况下,审查员可能不会过多的苛责你的说明书,但是在你的权利要求书表述的不是清楚,尤其设计一些较大创新的东西时,审查员光凭对权利要求书解读是很难搞懂具体的实现方式的,这时候审查员可能会找到说明书与之对应的地方做进一步解读,如果说这个时候,你的说明书对这一块的描述缺失,那么审查员可能很难搞明白该技术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就会出现以下的情形:①审查员给一个审查意见,指出某个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②审查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搞懂了其中奥秘,不要高兴,你的对比文件有来头了,该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相信都是代理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申请人更甚。


简单总结一句话,凡是因为说明书公开的不充分所引发的审查意见基本都是实质性问题,会给后期的审查答复埋下很大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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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说明书进而避免实质性问题

首先我们从撰写风格上说,要么是先写说明书,再提取权利要求书;要么是先写权利要求书,后补充说明书。


先讨论前者,由于权利要求书的部分是从说明书中进行提炼的,那么权利要求书的部分首先是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仅仅得到支持是否就意味着公开充分呢?在撰写说明书的过程中,是否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梳理,一个专利文件中,用于区分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一般不是全部的技术特征,在全部的技术结构中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分类,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必要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是能够实现技术方案的关键特征,其中包括你的区别技术特征,还有一部分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中常常伴随着很多现有技术。


分清了这些结构之后,我们要有着重的去描述,对于必要技术特征,尤其是区别技术特征,我们需要用较多的篇幅(或者说更详细的内容)去描述,尽量不要留下模糊点在里面;而对于非必要技术特征,我们可以有的放矢,例如一个常知的公知技术,我们只要公开在什么位置以什么方式连接,简单补充一下作用,就行了(除非这个公知结构在具体的使用方式上存在区别,或有特殊的使用方式)。


再讨论后者,其实与前者差别不大,重点依然在于对技术特征的分类,对于区别技术特征,要着重补充,而次要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有的放矢。


在权力要求书中,一般我们是按照先后顺序去体现出结构特征的比重关系,在说明书中,一般我们是按照描述的篇幅和详细程度去体现出结构特征的比重关系。我们甚至可以把这种描述方式看做是一种引导,引导审查员将注意力放在你想让他看到的地方。是领着审查员读懂你的专利,而不是让审查员摸不清头脑,那时候就是审查员领着你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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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说明书的部分缺失导致审查意见怎么解决

这里我一贯使用的方法是:“合理的争辩”加上“必要的修改”,对于由于审查员的错误判断和错误理解导致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是由于写的过于晦涩难懂,导致审查员没看明白,技术方案本身不存在缺陷),我们进行合理的争辩,主要是说事实摆道理,一般采用举例说明的比较多;对于由自生问题导致的实质性问题(确实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我们进行适当的修改,但是这个修改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首先修改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其次修改的范围不能是你的区别技术特征。(这里我是从吴观乐老师那里学来的)


在这里我想着重讨论一下后者,必要的修改,当审查员提出说明书中有部分内容存在不确定或公开不充分时,先不要慌,具体看一下这些问题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为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并不是区别技术特征,那么有余地从权利要求书中将对应的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就好像,你的一个请求是保护A,但是审查员说由于对A的公开不充分,现不能给予你该项保护,这个时候你大可放弃A的权利要求,退而求其次,保证其他的权利要求能够被授权即可;


同时在删除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删除的内容是出现在主权中还是从权中,从权的删除比较简单,主权中需要删除某一技术特征是就比较麻烦了,原因在于,主权作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核心部分,与之关联的权要较多,删除后是否会导致后续的从权缺乏引用基础,又或者删除之后,会不会对保护范围有所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权利要求书要合理布局,权利要求书的布局对后期影响之大);


如果出现公开不充分的内容是你的核心技术特征,或者说是区别技术特征,往往通过合理的修改很难解决,原因是删除之后会带来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你的区别技术特征消失了,保护范围必然发生改变,于此同时,由于区别技术特征的丧失,你的专利与现有技术没有区别了,从而导致没有新颖性,而新颖性恰巧又是评判专利文件是否有授权前景的重要评判标准;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强辩了,至于如何强辩,后期会有文章专门来说。


还有一些必要的修改是存在于背景技术中的,会在下文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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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but not least

有一个地方往往被很多人忽视,但我认为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背景技术可以说是我们展开专利内容的起点,从背景技术中我们能对现有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并从中发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也正是由于缺陷的存在,才产生所要申请的专利主体。可以说背景技术决定了你的专利价值。而有益效果呢,我个人觉得与背景技术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并且是相克相生的存在,有益效果的部分可以对照你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撰写。


我们对于背景技术的撰写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点:不要将背景技术写的过于宽泛,换言之不要把问题描述的过大。其原因是在于你很难通过有限的技术和结构解决过大的问题;第二点:技术问题越精准越好,技术方案不是要解决所有事情,而是有针对性的解决某一些问题,你要做的是找出这些问题,然后精确知道;第三点:不要脱离实际,这是考验你对该技术领域的了解程度,对技术问题的把握和对生活常识的理解,很多人在找不到方向时,会随便胡诌出一个技术问题,然后去解决,首先这个问题本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想一想有多少审查意见是这没说的“该技术问题本身并不存在,技术问题脱离现实”。


最后我呼应一下上面说的,必要的修改有时候是针对背景技术的,例如:你的背景技术写了1、2、3、4四个技术问题,而技术方案本身只能解决1、2、3三个技术问题,审查员提出“说明书公开了一种‘XXXXX’,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XX’,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XXXXX’并不能对技术问题XXX进行有效解决,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无法得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这种审查意见的时候,多半是由于背景技术归纳的不够具体导致的,这个时候可以酌情考虑对背景技术进行修改,审查意见答复时提交补正书且在审查意见答复书中说明修改的原因,小小的建议:该怂的时候就怂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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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搞懂说明书的意义,与权利要求书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审查的类型,在撰写时思考清楚,遇到问题是不慌乱,先找到结症所在,才是答复成功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