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是对2017年修订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这在当前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由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以及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之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有何危害?
《办法》明确界定了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办法》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并对这些行为如何规范和处理做了规定。从相关规定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专利申请秩序,与专利立法宗旨背道而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后果严重。特别是在我国技术的发展与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专利申请数量飙升的背景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申请专利的秩序,不仅增加了国家专利审查部门的工作负担,而且对于社会公众具有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国诚信社会的构建。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以及专利代理中介机构的发展,一些明显违背专利立法宗旨,不以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的专利申请问题凸显。这些行为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正常的专利申请授权秩序造成了破坏。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与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背道而驰,如不进行有效的规制,将严重破坏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功能,败坏社会风气,对通过高质量专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造成干扰。
专利质量的提升,不仅有利于提高授权专利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创新能力。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则不以真实有效的发明创造为基础和前提,也不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的,纯粹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因而根本谈不上产生高质量专利和促进创新的功效。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有何意义?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利权保护而言,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都离不开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质量。如何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是我国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特别是助推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根本保障。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是一种立足于专利保护的激励创新、提升创新能力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本身可谓人类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有效管理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仅以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例,我国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提高我国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专利法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特别是明确发明创造专利授权的条件,优化审查程序,为提高我国专利审查质量,更好激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国创新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例如,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将相对新颖性拓展为绝对新颖性就是重要体现;2021年6月1日实施的第四次修改以后的专利法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专利制度。
前不久我国确定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规划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选择。高质量发展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改变,全面提高我国创新能力的战略方针。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事关高质量发展,是因为内含创新价值的专利权能够有效地提升我国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的提升则能够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并为人民生活带来福祉。
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法治化手段有效遏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规制专利申请中的不当行为,就显得异常紧迫和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上述《办法》恰合时宜。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