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是否侵犯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下称勃林格殷格翰)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3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首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在立法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此项中央事权。国家知识产权局遂就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结合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实践经验,制定出台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下称《裁决办法》)。制度如何实际落地备受社会各方面关注。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在保障专利保护快、准、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落定,进一步丰富了相关制度实践,为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提供了鲜活“样本”。
“此次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严格按照《裁决办法》相关期限规定推进,无论在立案还是办案环节,对于各项争议适当、明晰的认定,均展现出高度专业性和高效率。裁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且在全国范围内具备执行力,充分体现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执法力度,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塑造公平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勃林格殷格翰有关负责人表示。
首批案件对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立案程序、口头审理程序、中止条件、与无效程序的关系、执行和公开以及司法救济渠道等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积极示范。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药品挂网行为是否属于许诺销售以及专利法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形等裁决实体部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寻求行政、司法“双轨”解决的保护环境下,如何加强行政裁决程序与专利无效等其他行政程序、司法诉讼程序的衔接,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是一项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摸索的课题。
记者注意到,对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程序性问题,有两个讨论较多的焦点话题:一是属于母案和分案关系的专利侵权纠纷,在母案提请司法裁判的情况下,分案能否提请行政裁决?二是类如该批案件在先作出的认定构成侵权的行政裁决,会否影响专利无效和其他司法程序的审理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认为,针对前者,该批案件在裁决中明确,如果母案与分案专利侵权纠纷在案件事实和理由、专利保护范围、涉案证据等方面存在差异,则二者不属于同一专利侵权纠纷。因此,法院受理了母案专利侵权纠纷并不当然排除行政机关受理分案专利纠纷,反之亦然。这种受理界定规则适当合理,保障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的“多选性”。
针对后者,我国不适用判例法,在行政裁决中亦是如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案件事实单独作出裁决。行政裁决结果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在规则约束和制度保障中,都会要求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保持一致。”来小鹏表示。
此外,首批案件涉及药品获得许可、实际上市后的侵权纠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形成了重要补充,可以解决未能或不能进入药品专利链接机制的争议。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