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这对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我国相关部门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整合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资源,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越来越多的案例涌现出来。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持达成的一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据了解,这是海南法院审结的海南省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业内专家看来,这些案例的圆满处理对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高效圆满解决争议
今年8月份,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海南某经营部销售的一款泡泡鸭玩具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名为“玩具(泡泡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030104804.2),遂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8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陆朝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随后安排具有丰富一线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着手制定调解方案。为圆满高效解决争议,调解员同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告知被请求人利害关系及所需承担的责任,并建议请求人在赔偿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经过耐心劝导,双方在理性思考各自诉求后,均同意就此次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于9月8日签署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签署后,深圳某科技公司向调解员表达了其对协议履行的顾虑。调解员随后对其进行了耐心的政策宣解,并给出走司法确认程序的建议,以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经调解员多方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陆朝辉介绍。
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当即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第二天就审查终结并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海南某经营部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至此圆满化解。
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次纠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案件处理程序的高效性、专业性以及所有办案人员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的努力表示感激。
完善多元解纷机制
上述案件的圆满处理,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行政与司法工作有效衔接,打造高效、快捷、多路径的知识产权维权方式,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提出要‘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该案的顺利办结,是海口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当地法院贯彻落实《纲要》的有益尝试,为海南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提供了样本。”山东省潍坊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潍坊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清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该案件之所以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得以高效处理并非一蹴而就,其背后是海口市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经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首先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近年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分别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试行)》,协助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制度(试行)》,通过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纷争。今年前9个月,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下,海口市各类调解机构共受理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案件302起(其中专利权案件25起,商标权案件56起,著作权案件213起,其他案件8起),成功调解58起,涉案金额达812.6万元,平均处理周期29天。
其次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近年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多个部门制定了《海口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约束的若干规定》《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暂行制度》等办法,提升了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水平,尤其是在推进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方面,切实发挥了信用体系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的作用,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协同保护机制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管理效能。
再次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近年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重点园区等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以“优势互补、协同高效、保护有力”为目标,通过建立信息互通、有效衔接、案件专家咨询、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协作、知识产权联合宣传、人才培养等机制,打造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保护相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积极构建具有海口特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新模式。
“接下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继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持续加强与司法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衔接,整合其他矛盾纠纷解决资源,助力纠纷多元化解,依法、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附:业界声音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有益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笔者认为,采取“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衔接机制来丰富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是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有益尝试。
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各类新业态的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多元频发的趋势。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独任制审判等试点工作,并积极运用5G、AR、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开展在线诉讼,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努力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但是仅仅依靠法院诉讼“唱独角戏、搭单人台”,诸多纠纷仍然解决不了成本高、周期长、积案多的难题。
为解决各类纠纷,近年来我国将多元化解纠纷非诉机制的构建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行业、地域特点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好评。目前我国又将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结合,试行推出司法确认制度,这是在行政与司法实践结合上的守正创新。早在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中就规定了对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但因定位、体制、机制、程序方面不够完善,导致行政调解的公定力、执行力不足,引起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由于缺乏司法确认的保障,导致了知识产权纠纷不能得到高效快捷的根本解决。
知识产权司法确认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对开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具有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值得大力倡导和借鉴。其优势在于,首先是周期短效率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这些时限的要求相比于法院诉讼一审、二审的审限时间来讲,具备效率优势,对于当事人来讲,可以有效地避免诉讼周期长的问题。其次是成本低,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便民利民,这也有效缓解了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再次是执行强,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有效地解决了行政调解成果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的问题,防止当事人反悔,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更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是聚优势成合力,知识产权纠纷最大的特点体现在专业性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解,利用其业务专长在找准纠纷症结、出具调解意见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采取情理法并重、和为贵、调为先的原则,对产生的争议进行劝解疏导,既体现法律精神又体现我国的人文传统,寓调解于服务之中,因而行政调解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信服,体现了行政处理与司法审查的有效结合。总之,上述优势使得探索“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衔接机制成为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效率的有益尝试,对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