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继浙江等地之后,北京成为8个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中又一个发布试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或规则的省市。
目前,深圳、浙江、江苏、福建都已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北京出台的《管理办法》也明确,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相关部署落地后,作为数据处理者的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可在已出台相关办法的省市,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登记要求各有侧重
此次北京出台的《管理办法》包含25条内容,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等。关于登记对象,《管理办法》明确,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深圳、浙江、江苏也都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或暂行规则或征求意见稿中对登记对象进行了定义,相同之处是都强调“依法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加工处理”“具有商业或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等要素,江苏、北京将登记客体明确为“数据集合”,深圳和北京还强调数据集合应处于非公开状态。
在申请格式上,相关登记办法或系统均要求申请登记的主体提供关于数据集合的属性描述,具体要求则各有不同。北京、浙江要求提供数据的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尤其体现出对数据集合安全性的考量,强调要对处理数据的算法规则作出简要说明,对涉及个人、公共数据的,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保障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原始数据。
登记平台建设有序
目前,深圳、浙江、江苏、福建均已上线可供申请人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平台系统。其中,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开发建设,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并于2022年12月颁发国内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截至记者发稿时,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上已有超过70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
今年4月,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福建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平台相继上线运行。其中,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承接数据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公告、发证等业务办理,并与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平台打通;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依托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支持对查询展示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与江苏省公证区块链实现对接,权利人可针对所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申请出具公证书。福建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平台颁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将可应用于数据交易流通、合作共享和权益保护等领域场景,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北京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由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说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凭证,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完善登记平台建设,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登记赋权瞄准流通
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登记有什么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通过登记程序赋予数据处理者以数据知识产权,将规制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并将其作为司法裁判中的权属证明和数据流通使用中的交易凭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表示,目前我们面临的更关键或者更核心的问题是,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让数据资源合理流通起来,高效利用起来。
在已发布试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省市中,浙江已率先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近日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了数据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将共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流通等领域相关合作。
对于数据确权的法理问题,相关专家仍在深入研究当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我国民法典和数据安全法均表明了立法者对数据予以保护的立场,而现有立法尚未解决数据确权问题。他认为,对数据赋权有利于避免“公地悲剧”,促使企业走出“丛林法则”,让数据产业遵循“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原则。与此同时,也有学者从公共产品、数据壁垒、数据无体性等角度研究,认为难以对数据赋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众多工作思路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下一步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实地走访,广泛听取产业链上各环节及更多专家意见,通过继续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