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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管理有序 行权有度 运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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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规范注册、合理使用、行权有度、维权有界;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管促结合,助力地方产业发展。《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下称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解决近年来商标维权事件中出现的权利边界不清、注册人和使用人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维护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规定》。


  “这是我国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制定思路明晰、问题意识突出、治理导向鲜明,有助于更好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管育鹰表示。


  明确管理规则,明晰使用要求


  纵观全文,《规定》展现出制定者注重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的脉络。


  就加强注册人管理方面,《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证明商标。《规定》第十二条还对注册人收取使用费用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限定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规定》明确了对使用人的要求。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要加强对其注册商标的管理、运用,助力夯实我国商标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基础,发挥商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商标法研究所所长王莲峰表示。


  聚焦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为了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他人在企业名称中及配料表、包装袋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这类行为吗?


  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细化了正当使用情形,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引导注册人维权有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法保留地名这一公共资源被当地经营者集体用于商业活动的可能性,可以继续发挥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影响力,或利用公共效应打造新兴地域品牌助推区域经济发展。但是,因包含公共资源元素,决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规范不同于普通商标,特别是需要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以避免越界维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权益。”管育鹰介绍,《规定》明确了他人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含地名的若干具体情形,强调正当使用应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未导致误导公众,并以善意和不违法为前提。


  《规定》明确,对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以及在配料表、包装袋等处为了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而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


  “这一规定增强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规范的实操性,加深了各界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性的认识,有利于引导规范注册人和使用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治理。”管育鹰建议,在《规定》具体落实中,相关主体还需要注意区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其他与地理自然环境联系紧密度稍弱的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差异,形成更稳定的法治预期。


  推动商标运用,提升服务水平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其背后承载着某一区域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是推进品牌建设的‘金招牌’、推动经济发展的‘金钥匙’,需要真正用起来,落地见效。”王莲峰表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强化区域品牌使用管理和保护。在此基础上,《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具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在王莲峰看来,高效推动商标管理和运用,需要多部门、多行业联动,此次《规定》对多方职责加以明确,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和督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职责,推动各地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引领带动作用,更好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更好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助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活跃市场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