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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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本站

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力,亦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全要素生产效率及促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关键要素:一方面,数据要素在数据技术对其价值的挖掘下,能够优化决策结果、提升决策效率,推动生产力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创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要素能够赋能传统生产要素,助力数字化转型,提升传统产业的生产力水平,助力传统产业创新发展。在此基础上,如何聚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数据有序科学流通以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然而,目前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完善,制约着数据的有序科学流通,也成为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为了在保护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的交易流通,必须牢牢把握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这一关键,加快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实现在有力保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有序促进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使数据在保护与流通的动态平衡中,激励社会创新创造,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社会创新作用,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数据知识产权主要是对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的衍生数据给予保护,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激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开发新的数据技术并实现应用,从而更好地激励科技创新,有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因为,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所在,通过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促进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的衍生数据价值化和商用化,不仅能够有效促进高质量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市场中流通数据的整体质量,并促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助力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

  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数据流通,加快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采取权利登记的方式,对适合流通交易的数据颁发数据知识产权证书,保障数据持有者享有的自主管控、加工使用、经营许可和获得收益等权益,让数据持有者敢于流通数据,从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当前,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通过不断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优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最大程度保障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山东省探索“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模式;江苏省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规范,并引入公证服务,让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更合规可信。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激励企业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提升数据流通的秩序性。数据的有序高效流通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发展,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进而加速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数据作为数字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掌握大量数据的经营者往往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若一味强调保护数据知识产权,而忽视数据流通,则可能会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恒弱的局面,进而使得少数经营者拥有大量数据知识产权,导致市场陷入垄断的风险。

  为了避免垄断风险发生,在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重促进数据知识产权的有序开放授权使用与交易流通。为了避免数据知识产权被少数经营者“垄断”,需要建立平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配套机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种规制模式存在滞后性,其通常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进行的事后救济,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

  对此,在制度建设方面,建议在行为规制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事前界定企业享有数据知识产权的权益边界,引导数据企业合法使用数据,指引数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的方式在市场中开展良性竞争,推动数据有序流通,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司法保护层面,建议通过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证明效力,更好地判定数据竞争纠纷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从而能够更有效地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