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理论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知识产权是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伴随着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法治基础。商标注册、保护和运用等环节的质效,影响着商标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关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市场混淆,维护企业合法拥有自身通过经营积累的商誉,商标法所确立的商标权范围足够明确,才能将定分止争的成本控制在最小限度。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本身具有非物质性,与客观世界的联系需要通过符号的涵摄与解读。商标权的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所追求的明确性本身形成一对矛盾。因此,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时,有必要尽最大可能将这种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使得商标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新阶段的发展要求。
我国自1982年颁布商标法以来,在商标的创造、保护和管理制度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国内外新形势、面临的新问题,在历次商标法律修订中,商标法律制度得到持续完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也在不断丰富。进入新发展阶段,以及随着新质生产力理论的提出,为商标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商标法新一轮修改应倾向于将解决国内商标立法与实践之矛盾作为内驱力。法律制度的原创性与内生性,是当下完善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重要命题,是决定能否在商标领域构建或完善一种能够适应新质生产力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关键。
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提倡新质生产力,就是提倡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商标制度要适应新质生产力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推动商标事业发展的各环节提质增效。在我国坚持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背景下,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先决条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商标注册量长期持续处于高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3017.3万件;到2023年底,该数据已经跃升至4614.6万件。庞大的商标注册量下,在商标使用、提升商标品牌价值方面仍有待加强。
法律和政策具有引导作用,强调商标申请和取得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激励经营主体将注意力集中在积累商誉上,而不是通过符号“圈地”,引导市场健康有序竞争。
自2019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增加了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落实立法精神,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以及商标行政执法程序当中加大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力度。得益于日臻完善的数据系统,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审查环节信息共享。强调高质量的商标注册,积极运用商标法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相关规定对恶意囤积商标进行规制,有助于从源头上维护商标秩序,释放被不当占用的公共资源。这不仅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对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响应。此外,在严厉打击商标恶意申请的同时,对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托于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快捷方便的商标信息公示系统、商标网络申请系统、商标注册证的电子化、商标申请与注册过程的全面电子化都已经步入新征程。
在商标权的保护与救济方面,科学合理快速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明晰权利边界和公众自由的限度,是商标法保障自由竞争和创新激励的重要方式。然而,随着诸多产业相互渗透与融合、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商标纠纷中固有的不确定因素被不断放大,商标使用、商品和服务类似等原本就具有一定模糊性的问题,在新型商业环境下更为突出,商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面临更大挑战,阻碍新兴产业发展,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结合商业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以及当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有必要对新型案件的审判思路和规则进行适当调整,推动新型社会关系朝着健康、诚信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在一些前沿科技领域,在关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商标纠纷案件审理中,适当的制度创新将有助于更好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