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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某贸易公司、滨海县某米厂、兴化市某米厂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精准认定不同经营主体的侵权行为性质,提出“以销代赔”结合惩罚性赔偿的“调解+判决”方式妥善处理纠纷。
2023年10月,射阳县大米协会发现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大米产品使用了与“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近似的标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遂将该公司及生产商滨海县某米厂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涉案侵权大米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滨海县某米厂,地址也为该米厂的注册地址,但该米厂表示其并未生产过涉案侵权大米,在相关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之前其厂房已拆迁。承办法官根据包装袋上标注的联系电话,检索发现该电话对应的微信用户为兴化市某米厂。后经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法院追加兴化市某米厂为该案被告。
法院查明,兴化市某米厂生产了涉案大米,并在大米的包装袋上使用了与“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近似的“射阳河大米”标识,联系方式标注为该米厂联系电话,生产厂商标注为滨海县某米厂。该米厂曾于2021年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赔偿3万元并达成调解。此次其再次实施侵犯射阳县大米协会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销售数量、价款金额等,作出6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上海某贸易公司缺乏识别正品射阳大米能力,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但本身侵权主观恶意较小,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创新性提出该公司以进购或代销正品射阳大米的形式代替经济赔偿的调解方案,并得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该公司的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上海某贸易公司一次性进购正品射阳大米100吨,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射阳县大米协会造成的损失。(王国浩)
小编点评:
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应依法审查供货方商标授权、销售资质、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文件,以确保货源质量、产品安全,但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损害了市场秩序,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其侵权主观恶意较小,法院打破适用赔偿金的传统责任承担方式,提出“以销代赔”——上海某贸易公司以进购或代销正品射阳大米的方式代替经济赔偿,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失为一种创新性尝试。
这起案件中,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探索更加多元的赔偿路径,适用“以销代赔”的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及侵权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身主观恶性的程度等相适应,达到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实现了对侵权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惩罚方式之目的,增强了惩罚措施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发挥惩治和警示侵权行为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