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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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地方规定——推进产权登记实践 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来源:本站

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探索数据产权登记,建立数据交易、权益分配和治理机制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在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4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要求,在已有的北京、上海等8个试点地方基础上,新增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近日,山西、上海、河南等地相继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地方性规定,有效推动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使用,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共同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该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处理者享有对已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集合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促进流通的原则。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登记机构需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指出形式审查中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

  按照该办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并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指导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

  在上海,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旨在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并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该办法明确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主体。

  办法规定,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需通过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进行,并提交相关数据产品概述、加工和创新性劳动说明、应用场景等材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同时,办法还列出了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经审查通过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将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并接受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并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上链存证,同时颁发登记证明文件。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有效期和续展登记等相关内容。

  在河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共同印发《河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有着重要作用。该办法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高效安全以及促进流通。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需是依法合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市场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而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将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登记的内容涵盖了数据的多个方面,包括数据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处理规则、公证或存证情况等。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提前对数据进行公证或存证。

  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将为河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据悉,下一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关注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建设,不断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同时,该局将大力宣传和普及数据知识产权,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监管力度,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促进数据资源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河南省乃至全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